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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新规——2021年1月1日实施 来源: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   发布时间:2021-01-06 10:45:18

     损坏生态环境将赔偿;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;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;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......2021年1月1日起,从中央到地方,一批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新法律、法规即将施行,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。

01

损害生态环境将赔偿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 

 

11月25日,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

 

《公告》明确,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。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、堆放、处置。《公告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,较2016年版《名录》减少了12种。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,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。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,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。

 

 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,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并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 

《办法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办法》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,进一步聚焦环境风险,优化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要求,细化了登记标准,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新危害信息跟踪等方面要求。

05

环评报告可主动“撤回”

 《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审批   程序规定》

 

 

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修订后的《名录》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、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。

 

聚焦重点,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;科学合理,尽可能与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相对应;宜简则简,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、环境治理措施成熟、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;制度衔接,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,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。

 

调整后,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、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%以上,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;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%以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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